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7月2日起施行;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