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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专项规划(稿)》意见的函(安健函〔2016〕23号)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添加日期:2016/7/10 浏览次数:1502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十三五”时期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编制“十三五”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危害现状与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2010年调整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特别是2011年12月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不断加强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监管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违法行为,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大中型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进一步改善,全社会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不断增强。

但是,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面临一系列挑战。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尘毒危害尤为突出。职业病危害分布于矿山、化工、冶金、建材、医药、化工等30余个行业领域,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数量大、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多,相当多的小微企业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作业场所尘毒危害超标严重。二是职业病危害治理基础薄弱。职业病危害底数不清,法规标准、信息监测与统计、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监管力量不足与职业病危害量大面广的矛盾依然突出。三是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许多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法制意识淡薄,职业卫生管理能力提升的机制不完善,自主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不强。四是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经常变更工作场所和劳动关系的从业人群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忽视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形大量存在,全社会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爱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舆论氛围亟待加强。五是老矛盾尚未解决、新问题不断出现。传统的尘毒危害尚未根治,随着新兴产业的不断发展与新型工艺、技术和材料的推广应用,新型职业病危害问题不断突现,对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十三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健康水平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强化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治理、分级分类管理和综合治理,夯实职业病危害治理的各项工作基础,推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主体责任落实,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健康中国”的要求,着力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强化职业卫生监管,提升职业病危害治理能力,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尘肺病和职业中毒的高发势头。

(二)基本原则

1.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推动用人单位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健康管理和培训教育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2.突出重点,落实责任。突出高危粉尘、高毒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强化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监督执法,推动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3.夯实基础,提升能力。加强职业病危害治理法规标准、监督管理、技术支撑、信息监测、科技创新等体系的建设,摸清职业病危害底数,全面提升政府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危害治理水平。

4.增强意识,营造氛围。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的责任意识和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职业病危害防治、关爱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和政府职业卫生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基本实现粉尘和毒物等主要职业病危害的有效控制。具体工作目标: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劳动者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到95%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专业的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队伍,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法规标准体系顶层设计研究,建立职业卫生监管法规标准体系。推动出台《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管条例》。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制修订。完善尘毒等重点职业病危害治理技术标准。发挥地方立法优势,推进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制修订工作。

(二)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建立“管行业必须管职业卫生、管业务必须管职业卫生、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卫生”的责任体系。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充实市、县、乡基层监管力量。探索综合运用财政政策、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等手段强化职业卫生监管,建立基于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完善职业病防治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与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职业卫生监管合力。

(三)加强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制定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基本装备指导目录,提升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监管执法的技术装备水平。推进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能和水平。制定监管执法手册,实施公开、公正和公平执法。建立职业卫生监管人员上岗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提高职业卫生执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四)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能力。深入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推动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活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资金,推动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探索建立注册卫生师制度,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员队伍。

(五)推进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化建设。开展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完善基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信息监测与统计制度。推进全国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平台。建立安全生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多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动态互通与共享机制。

(六)强化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围绕粉尘、化学毒物等重点职业病危害治理,加强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建设一批职业病危害治理示范工程。强化各级技术支撑机构的人员、装备与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技术支撑网络体系。健全服务质量评估、激励机制,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和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专家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七)加强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治理。制定职业病危害治理鼓励、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材料与设备管理指导目录,推动用人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者健康保护的先进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发挥核心企业的作用,探索建立产业链全程职业病危害治理促进机制。深入开展矽尘、石棉尘、有机溶剂、重金属等高危粉尘和高毒物质的专项治理,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

(八)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大力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注职业病危害治理的舆论氛围。推动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系统建设,扩大教育培训覆盖面。强化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制意识,提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以及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

各地区和单位要把职业病危害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统筹、协调推进。要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业病危害治理中的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构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社会之间紧密配合的长效机制,实现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大投入、实施评估,确保职业病危害治理规划的顺利实施。

各地区和单位要在地区、单位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并积极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中效用,按照任务要求和工作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用于职业病危害治理规划中的各项重大项目工程。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细化和分解规划的各项要求,制定规划落实的具体配套措施,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针对规划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检查、评估、总结和调整。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推动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主体责任。

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突出尘毒危害尤其是高危粉尘、高毒的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大重点行业、重点用人单位、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强化源头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黑名单”制度。

依据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事故调查等掌握的情况,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黑名单”制度,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严重、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税务、银监等部门通报。

(五)进一步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积极寻求全球性、区域性、多边和双边职业病危害治理研究合作,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先进经验,提高我国职业病危害治理水平。

重大项目与工程

1.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

2.职业卫生综合实训基地建设工程。

3.职业卫生执法装备与能力建设项目。

4.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工程。

5.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程。

6.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试点援助。

7.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与装备研发项目。

8.国家职业病危害综合防治科研基地建设工程。

9.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体系建设工程。

10.职业健康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工程。

11.职业卫生工程专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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